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恩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伍
佰捌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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