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乙○○原告戊○○原告丁○○原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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