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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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一號C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聰明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