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二號C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翁瑞昌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八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徐宏志法官戴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銘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