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後備軍人,原住高雄縣○○鄉○○村○○○路北二巷五號,明知其居住處所遷移,即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且隨時有獲國家召集之可能,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於民國八十九年年初遷出上開處所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高雄縣後備司令部所發指定甲○○應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前往台南縣(起訴書誤載為高雄縣)知義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案經高雄縣後備司令部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復有高雄縣後備司令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高雄縣團管區列管後備軍人行方不明遷出未報移送法辦年籍表等件附卷可稽(參見偵查卷第一—二頁)。且按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而後備軍人每年均有隨時受國家召集之可能,此乃社會一般民眾所共知,且為各類廣電、平面媒體所宣導週知,被告身為後備軍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承:於八十五年退伍,前三年都有按時去點召或教召一情(參見本院卷第二四頁‧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益徵被告知悉每年均有隨時受國家召集之可能,是其於離去原設籍居住處所時,竟未向戶政及兵役單位辦理居住處所遷移之申報,致上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其應有避免召集處理之意圖甚明。綜上所述,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科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犯行,雖未依法申報住居所遷移,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然其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一條、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傑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張茹棻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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