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原告兼法定0000-0000.代理人上2人共同 楊申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被告 鄧文振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4樓
居高雄市○○區○○○路○○○巷○○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陳俊宏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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