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亡字第29號聲請人 陳志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氏 紅甘 (即 金谷 千枝)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 陳氏紅 甘即 金谷千枝 (女,大正9年【即民國9年】4月20日生,失蹤前住臺北州七星郡士林庄社子後港墘140番地)於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氏紅甘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氏紅甘即金谷千枝(大正9年【即民國9年】4月20日生)係聲請人之祖父 陳子印 之長女,惟其於32年6月1日二戰期間,隨同聲請人祖父陳子印搭船前往香港,依靠日本商社派駐香港工作之陳子印長子 陳金生 ,陳金生於約定期日未在香港接獲三人,遂聽聞其等所乘船舶被盟軍擊沉於海上,查閱日治時期日日新報關於船難報導皆無提供死亡名單,自此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8年,屆滿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現為辦理失蹤人之外祖父及被繼承人陳氏紅甘即金谷千枝之繼承事宜,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陳氏紅甘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失蹤人失蹤滿10年,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氏紅甘於32年6月1日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0年,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32年6月1日即已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規定所定期間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氏紅甘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有規定。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氏紅甘於32年6月1日失蹤,計至42年6月1日,失蹤已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