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16號聲請人 陳啓光 (即 陳天來胡秋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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