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764號

原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陳嘉珒

一、原告與被告 戚靖宜 等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證物名稱即「㈠學員參訓定型化契約書影本;㈡臺中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習班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等,未見有提出之情形。是原告應於上揭時間內具狀補正提出,並將補正狀之繕本逕行寄送被告2人。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巫惠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