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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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764號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陳嘉珒
一、原告與被告 戚靖宜 等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證物名稱即「㈠學員參訓定型化契約書影本;㈡臺中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習班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等,未見有提出之情形。是原告應於上揭時間內具狀補正提出,並將補正狀之繕本逕行寄送被告2人。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