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3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 蘇寅 、 廖月英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係代位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設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以抵押債權之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計徵裁判費,
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僅繳2,650元,自有不足,
應補徵10,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