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四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肆‧陸公克),為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本案查扣之海洛因(重四‧六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銷燬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查獲被告甲○○時所扣案之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