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五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肆包(驗餘合計淨重陸拾玖點陸貳公克,包裝重伍點陸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MDMA二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為警查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毛重七十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四公克及第二級毒品MDMA二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凌晨二時四十六分許,在國道一號公路一六八公里南向處(屬臺中縣神岡鄉),查扣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二級毒品大麻毛重七十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四公克及第二級毒品MDMA二顆。本件被告甲○○非法施用毒品之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施用傾向,已由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前開為警查扣第二級毒品大麻四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第二四項毒品大麻成分,合計驗餘淨重六九.六二公克、包裝重五.六五公克(聲請書略載為毛重七十三公克),另扣得之安非他命則有毛重○.四公克及第二級毒品MDMA二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調科壹字第120012952號一份在卷可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皆屬違禁物,是扣案之毒品大麻、安非他命及MDMA等應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