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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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73號

原告 陳耀東

被告 陳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文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7,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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