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李美華
相 對 人 陳國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0年度雄補字第981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該基金會法律扶助申
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附卷可稽。且本院依聲請人
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認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