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保險小調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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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司鳳 保險小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代 理 人 王裕元
相 對 人 簡 鄭明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鄭明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項第款、第403條前段規定,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經查聲請人已於■日期轉換■經合法通知
,有通知書在卷可稽,竟未於■日期轉換■之調解期日到場
,足認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家宏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