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許人方
代 理 人  黃秀惠 律師
被   告 順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竹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
  關係存在;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2,483元。」
  核其性質,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
  12則法律問題研討結論併為參照)。而原告為00年0月00日
  出生,其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
  65歲計算,應於131年9月21日退休。茲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並給付工資282,48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收
  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
  年者,以十年計算。」之規定,以原告每月工資41,000元為
  據,依10年計算數額4,920,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
  數額為4,920,000元(計算式:41,000元/月×12月×10年
  =4,920,0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應為49,708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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