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許人方
代 理 人 黃秀惠 律師
被 告 順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竹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
關係存在;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2,483元。」
核其性質,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
12則法律問題研討結論併為參照)。而原告為00年0月00日
出生,其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
65歲計算,應於131年9月21日退休。茲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並給付工資282,48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收
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
年者,以十年計算。」之規定,以原告每月工資41,000元為
據,依10年計算數額4,920,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
數額為4,920,000元(計算式:41,000元/月×12月×10年
=4,920,0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應為49,708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