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對受刑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三五一號)所處有期徒刑,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三五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因該罪為法定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又受有期徒刑六月之宣告確定。原判決依裁判時法律未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該刑尚未執行完畢,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之規定,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該案卷宗與判決正本,並無不合,爰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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