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9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58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丙○○○與己○○、丁○○、戊○○、乙○○○、寅○○、子○○、辛○○、庚○○、癸○○、壬○○、甲○○等均係鄰居或朋友,丙○○○分別於民國94年5月10日、95年7月5日、96年3月15日、96年6月25日,自任互助會會首,陸續召集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四之互助會(起會日期、開標日期、會員人數、標會方式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並自任上開四個互助會之會首,投、開標地點均在臺南縣善化鎮什乃里什乃1之8號丙○○○之住處,標會方式係於附表所示之每月開標日,以會員親自或委託他人在標單上書寫會員名稱、標息金額之方式參與投標,由丙○○○主持開標事宜。詎丙○○○因屢簽樂透不中,耗費大量金錢,且以會養會,入不敷出,竟於上開附表所示之各互助會進行期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丙○○○即利用欲投標之會員未必親自到場,會員間彼此亦未全然認識,以及其為會首身分掌控主持開標之機會,自95年7月間起至96年8、9月間止,多次冒用如附表所示之虛列者「 阿華 」、「 玉真 」、「 阿梅 」等人名義,多次在標單上填寫投標金額及偽簽上開之人之署名參與競標,並冒用活會會員子○○等人之名義,在標單上填寫投標金額及偽簽之署名參與競標,且將偽造「阿華」等人名義之標單出示予競標時到場之合會會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子○○及其他活會會員。復於得標後即向活會會員告知上開得標情形,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誤以為上開人士得標,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如數遵期繳交會款給丙○○○。丙○○○即以此方式詐領會款合計約新臺幣(下同)410萬元。嗣因丙○○○無力再支付會款,遂於96年10月間倒會,並向互助會會員坦承冒標乙事,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己○○、丁○○、戊○○、乙○○○、寅○○、子○○、辛○○、庚○○、癸○○、壬○○、甲○○訴由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己○○、丁○○、戊○○、乙○○○、寅○○、子○○、辛○○、庚○○、癸○○、壬○○、甲○○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 林秀梅 於檢察官偵查中及證人子○○、丁○○、辛○○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互助會單4份及告訴人子○○、辛○○所呈之與被告對話內容之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1份附卷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標單係載有投標人之姓名及標額,足以為表示欲標取會款之證明,乃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以文書論之私文書。被告偽造標單後以之行使,用以詐騙會員取得會款,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請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利用同樣機會實施構成要件之數個特定犯罪行為,且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而具有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應認均屬於集合犯,均僅成立包括一罪。被告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行為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應分論併罰云云尚有未合。審酌被告之品行(無前科)智識教育程度為國小肄業、經濟生活狀況普通、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非輕,其於事後仍未與告訴人成立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附表┌────┬──┬──┬────┬────────┐│編號及互│開標│會員│標會方式│被告冒標之名單││助會起訖│日期│人數││││日期│││││├────┼──┼──┼────┼────────┤│編號一│每月│32人│內標制、│遭被告冒標之互助││94年5月│10號││每會金額│會會員:子○○(││10日起(│││1萬元│被告冒標2次合計││至96年10││││共得款40多萬元)││月10日止││││、己○○(被告冒││)││││標得款20多萬元)││││││、戊○○(被告冒││││││標得款30多萬元)││││││、癸○○(被告冒││││││標得款20多萬元)││││││、 登川 (被告冒標││││││得款約20多萬元)││││││、大主(被告冒標││││││得款約10多萬元)│││││││├────┼──┼──┼────┼────────┤│編號二│每月│32人│內標制、│一、被告使用假人││95年7月5│5號││每會金額│頭冒標:阿華││日起(至│││1萬元│(被告冒標得││98年2月││││款約20多萬元││5日止)││││)、玉真(被││││││告冒標得款約││││││20多萬元)││││││││││││二、遭被告冒標之││││││互助會會員:││││││丁○○(被告││││││冒標2次合計││││││共得款40多萬││││││元)、辛○○││││││(被告冒標得││││││款約20多萬元││││││)、小朱(被││││││告冒標得款約││││││20多萬元)、││││││ 素珠 (被告冒││││││標得款約20多││││││萬元)、 阿誠 ││││││(被告冒標得││││││款約20多萬元││││││)│├────┼──┼──┼────┼────────┤│編號三│每月│24人│內標制、│一、被告使用假人││96年3月│15號││每會金額│頭冒標:阿華││15日起(│││1萬元│(被告冒標得││至98年2││││款約10多萬││月15日止││││元)││)││││││││││││││││二、遭被告冒標之││││││互助會會員:││││││辛○○(被告││││││冒標2次合計││││││共得款40多萬││││││元)│├────┼──┼──┼────┼────────┤│編號四│每月│24人│內標制、│被告使用假人頭冒││96年6月│25號││每會金額│標:阿梅(被告冒││25日起(│││1萬元│標得款約10多萬元││至98年5││││)││月25日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