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住臺南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9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12月3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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