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9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之大麻塊壹袋(毛重零點肆伍玖零公克、淨重零點壹伍玖零公克,取樣零點零伍玖壹公克,餘重零點零玖玖玖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橘色圓形錠一顆(毛重零點柒捌陸零公克、淨重零點參壹壹零公克、取樣零點零貳捌貳公克,餘重零點貳捌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貳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大麻及MDMA均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或持有,竟於不詳時間,在臺北市○○○路與基隆路口附近某夜店,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綽號「小凱」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之大麻塊壹袋(毛重0點四五九0公克、淨重0點一五九0公克,取樣0點0五九一公克,餘重0點0九九九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橘色圓形錠一顆(毛重0點七八六0公克、淨重0點三一一0公克、取樣0點0二八二公克,餘重0點二八二八公克),而非法持有。嗣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七時二十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街○○○巷○○號三樓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上開第二級毒品。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為警查獲之疑似大麻塊一袋及疑似MDMA之橘色圓形錠一顆扣案。上開扣案物品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認疑似大麻塊一袋之物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之成份(毛重0點四五九0公克、淨重0點一五九0公克,取樣0點0五九一公克,餘重0點0九九九公克)及橘色圓形錠一顆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毛重0點七八六0公克、淨重0點三一一0公克、取樣0點0二八二公克,餘重0點二八二八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航藥鑑字第0九六0六四二號鑑定書附卷可按(見偵查卷第一百零九頁),是被告自白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與事實相符,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理由:㈠按大麻及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或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查獲毒品之數量及其
犯罪後承認持有毒品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之
大麻塊壹袋(毛重0點四五九0公克、淨重0點一五九0公克,取樣0點0五九一公克,餘重0點0九九九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橘色圓形錠一顆(毛重0點七八六0公克、淨重0點三一一0公克、取樣0點0二八二公克,餘重0點二八二八公克),,為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二個,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素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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