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13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雅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鳳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