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49號
原告 廖柏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淑珍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