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2號
異 議 人  王惠湘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23956號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
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
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本院所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23956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為
顏瑋葶王惠文 即以 琳恩典 幸福工坊,異議人並非債務人,
依首揭意旨,自不得就未列其為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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