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