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原告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許瑜容 律師 侯勝昌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證人 劉秀英 到庭,被告應偕同系爭借款之借據、保證書正本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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