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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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應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之保安處分,准予執行之。
理由
一、按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非得法院許可,不得執行之,刑法第9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1年
5月30日判處共同加重竊盜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並經本院於91年10月9日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以受處分人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迄未到案執行,迄今已逾三年,而受處分人有竊盜前科(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知悔改,復又共同加重竊盜,顯有犯罪習慣,所宣付之保安處分,仍有執行之必要,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尚非無據,爰裁定准予執行。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林勝木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