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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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住彰化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五號妨害家庭案件,原告不服原審法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八十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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