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5號再審原告 郭文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麗英李志聰李志偉李郁涵 及李鈞傑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及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7,
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程耀樑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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