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38號聲請人 謝維峰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 謝維岳 之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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