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原告 薄偉豪
薄偉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葉佳勝 律師被告 曹阿里
魏采瑩 魏亞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薄偉豪、薄偉源為原告 鍾旻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繼承人鍾旻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09年9月13日死亡,原告薄偉豪、薄偉源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茲兩人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姚佳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