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訴外人 盧坤隆 有債權,因而代位盧坤隆訴請分割遺產。而原告固主張盧坤隆等人之被繼承人,所遺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號房屋為盧坤隆等人所公同共有,惟未將盧坤隆之被繼承人所遺全體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盧坤隆之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進而重新計算盧坤隆就全部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後,更正、補充本件之訴之聲明。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本院業已函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等相關遺產之登記謄本等相關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賀燕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