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2號
原 告 李麗英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 律師
原 告 李志聰
李志偉
李志群
李郁涵
李鈞傑
被 告 郭文仁
被 告 周文生
被 告 劉士榤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鈞傑為 李傳吉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
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李傳吉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李傳吉於
民國107年6月20日死亡,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之全
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查李傳吉全體繼承人為李麗英、李
志聰、李志偉、李志群、 李郁函 、李鈞傑,有繼承系統表及
戶籍謄本在卷可據,茲因李傳吉繼承人之一李鈞傑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命李鈞傑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