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洪貴 叁律師
洪偉勝 律師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79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塗銷原告所有坐落於台北市○○區○○段2小段466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4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台北市○○區○○○○段第926建號(含其共同使用部分建號922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2),建物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路○段○○號)所為應有部分2分之1之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顯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然原告塗銷登記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均坐落在臺北市大同區,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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