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22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捌萬肆仟捌佰伍拾元(以原告所有之臺北市○○區○○段三小段146地號土地起訴時最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叁拾捌元為據,按被告建物占有土地面積17.52平方公尺計算,實際占有面積待鑑定測量後確認,計算式為:221,738元×17.5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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