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485號原告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台灣互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可參。復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台北市○○街○○號1樓,此有經濟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