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406號原告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世偉 打字印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