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86號原告乙○○
戊○○甲○○壬○○癸○○丙○○丁○○辛○○己○○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何宗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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