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51號聲請人 簡溢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鍾建禮 於民國104年1月19日死亡,生前住所設苗栗縣○○鎮○○里○鄰○○路○○○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4年1月19日死亡,其生前與配偶 鍾倪新妹 育有9名子女 鍾裕郎鍾裕明鍾裕達鍾裕欽鍾裕坤鍾裕峰鍾侑昇鍾鳳月鍾鳳緣 ,並共同收養 羅瑞玉 為養女,被繼承人之配偶鍾倪新妹及次子鍾裕明、四子鍾裕欽、長女鍾鳳月均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惟被繼承人之次子鍾裕明、四子鍾裕欽生前無嗣,被繼承人之長女鍾鳳月生前育有5名子女 黎仁聖黎仁訓黎玟彤黎仁景黎仁琪 ,故應由黎仁聖、黎仁訓、黎玟彤、黎仁景、黎仁琪代位鍾鳳月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另聲請人簡溢慶為被繼承人養女 鍾瑞玉 之子,即聲請人簡溢慶為被繼承人之養外孫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養女鍾瑞玉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1號),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長子鍾裕郎、三子鍾裕達、五子鍾裕坤、六子鍾裕峰、七子鍾侑昇、次女鍾鳳緣、外孫子女黎仁聖、黎仁訓、黎玟彤、黎仁景、黎仁琪(代位被繼承人長女鍾鳳月)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簡溢慶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簡溢慶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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