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278號聲請人 姚蘭萍 相對人 單香萍 相對人威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單香萍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一○一年度司司字第二七八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一年度司司字第二七八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為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78號清算完結事件相對人威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並已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有聲請人所提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78號清算完結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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