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 林陳葉 即 劉金子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 律師
陳宏彬 律師 張克西 律師被告 蔡劉春
劉淑貞 王 劉珠枝 劉珠芬 劉珠英 劉珠蕊 劉明凱 兼上七人共 劉勝豐 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劉建良
劉長壽 劉徐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肆佰叁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羿方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27,900元(104年度課稅現值)×39.04平方公尺×1/2(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1/5(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08,922元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27,900元(104年度課稅現值)×87.79平方公尺×1/5(原告主張之應繼分)=489,868元
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9,800元(104年度課稅現值)×132.47平方公尺×1/5(原告主張之應繼分)=259,641元
四、總額:108,922元+489,868元+259,641元=858,4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