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前毛重壹點貳肆公克;驗後毛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戒治期滿後,業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六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前毛重一‧二四公克,驗後毛重一‧一公克),有該院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核該扣案物確為違禁物無誤。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