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債權人富懋油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敏弘 債務人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安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與所附證物對帳單內之「未收付帳款0000000元」不符,就超過0000000部分之請求原因及依據為何?應予說明。
中華民國112年4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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