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6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39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惟查,本件本院於96年8月2日所為之96年度聲減字第3169號裁定,經本院認定受刑人所犯之偽造有價券罪部分之犯罪日期為81年6月間起至86年12月中旬止,並更正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日期(86.10.1)為81年6月起至86年12月中旬,並於理由欄已敘明更正犯罪日期,本件並無誤寫之情況,聲請人認本件96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況,而聲請更正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