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162號原告丙○○被告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145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2月24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