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房屋稅籍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房屋稅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應由原告補正下列事項,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庭行準備程序。
一、協同辦理變更稅籍資料屬公法上抑或私法上訟爭之客體,請予陳明。
二、本件聲明與所主張事實理由已有不符,請予更正。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郭顏毓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