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郁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郁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五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暨委驗單、現場照
片、刑事案件照片、對話紀錄截圖」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
├──┼─────────┼─────────────────┤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檢品編號:B0000000│
││他命壹包│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230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28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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