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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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黃靈舞 (原名: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簡聲抗字第3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之原因,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5年度簡聲抗字第35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6年2月23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上開案件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誤,聲請人固具狀聲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迴避,有卷附電子聲請狀在卷可稽,惟該事件已終結,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此外,聲請人復未具體指明或釋明承辦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情形之客觀事實,且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郭銘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