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307號聲請人 陳道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古明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㈡確認欲請求之相對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確實住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