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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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乾 被告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啟賢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8,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