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302號聲請人 劉明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志鴻 即 張峰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姓名,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